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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议交叉动议时,法院得出了其他一些重要结论:

零售商拨打了大量电话来推销 Dish 的产品和服务。例如,2004 年 5 月至 8 月期间,第三方承包商为 Dish TV Now 拨打了超过 660 万个预录电话营销电话,这些电话均由人工接听,并播放了录制的销售信息。2005 年 7 月 30 日至 2005 年 11 月 26 日期间,另一家零售商为 Star Satellite 拨打了超过 4300 万个预录电话,销售 Dish 的产品和服务。

美利坚合众国以及加利福尼亚州、伊利诺伊州、北卡罗来 澳大利亚数据 纳州和俄亥俄州(原告州)声称,Dish 致电那些已表示不愿接听电话推销电话的人并使用预先录制的信息拨打电话,从而违反了《电话推销消费者欺诈和滥用防治法》、《电话推销规则》(TSR)、《电话消费者保护法》(TCPA)和各州法律。

Dish 提出的主要辩护之一是,它享有对那些采用合理程序遵守 TSR 和 TCPA 的呼叫者的安全港待遇。法院认为 Dish 的辩护理由不充分,因为根据法院的说法,Dish 的合规政策“杂乱无章”,但没有全面的书面程序来管理其遵守 TSR 和 TCPA 的流程,包括管理如何选择或淘汰要呼叫的号码或根据 DNC 名单进行筛选的书面政策。法院表示:“合理努力……需要有证据证明卖方已采取措施遵守安全港辩护的每个要素。安全港辩护需要书面程序和文件。”换句话说,Dish 的辩护在即决判决中失败,因为其档案中缺乏足够的文件来记录其合规政策和程序。

重要发现:



TSR 不要求证明所拨打的号码是由接电话的人在 DNC 登记处登记的。法院发现,TSR 不要求必须拨打该号码的人,并且拨打登记处的任何号码都可能构成违规。
通话未完成这一事实并不能成为辩护理由;TSR 禁止“发起不正当的电话营销电话”。因此,法院裁定 Dish 可能对未完成的通话承担责任。
Dish 对第三方零售商拨打的电话负责。Dish聘请零售商提供电话营销服务,零售商主动拨打 DNC 注册表上的号码。法院认为 Dish 的论点没有说服力,即它没有“导致”零售商主动拨打此类电话。法院遵循了其先前的判例,并采纳了 FTC 的解释,即卖方通过“聘请电话营销员并授权电话营销员营销卖方的产品和服务”来“导致”电话营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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